关于开展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来源:平台管理 发布时间:2008-10-21

阳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阳府[2008]67

关于开展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城乡建设行为,维护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开展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凡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取得合法使用权手续,未办理建设报批手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

  二、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全县城乡范围内,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设。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凡属于为索取征地拆迁补偿而抢建的违法建设,必须坚决予以拆除。对于符合规划报建要求,已向有关部门报建未批等尚未完善有关手续的待建建筑,必须在完善有关报建手续后方可建设。

四、凡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已办理的必须依法纠正。凡属违法建设的,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供水、供电报建,已办理的必须依法纠正。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发包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发包或出租的土地不能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如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必须恢复土地原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肃查处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行为,从严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

  七、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法建设行为,并积极主动配合参与查处行动,同时教育自己亲友不要参与违法建设行为,把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党员干部自身如有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并及时拆除违法建筑。否则将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八、对阻挠、围攻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八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执法 通告

抄送:县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0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