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阳府[2008]37号
关于印发《阳山县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市政建设,美化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容貌标准》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标准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阳山县城市容貌标准
一、引言
1、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美化市容市貌,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容貌标准》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所称城市,是指阳山县城及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未设镇建制的乡参照本标准执行。
3、城市的道路、给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
4、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容貌标准》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二、建筑景观
1、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设计和建设要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要美观,与环境协调并要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
2、现有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
3、临街楼房建筑物的阳台、平台、窗户上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不得擅自封闭或安装安全网,确需安装的,必须采用隐形防盗网或不锈钢防盗网,阳台、平台的安全网要在墙体滴水线内安装,窗户的安全网要在窗内安装,不得超出墙体。化粪池不得在建筑红线外设置。
4、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要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和树上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5、沿街危险或残破的房屋和建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外墙装立面装饰要整洁美观,符合街景要求。
6、临街安装空调器,应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排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7、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8、街道两旁的建筑物前,由产权的所有人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棚栏或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分界,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围栏的高度,最高不超过180厘米。
9、城内的小巷、通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10、临街商店未经批准不得设置遮阳蓬。
11、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
三、公共设施
1、城市道路应经常保护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塌方等情况应在限期内修复。
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地下管网实行一年一度地下管网方案申报制。
3、道路两旁的单位、商户、住户要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放占道作业。
4、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严禁在城内道路上行驶。
5、不得在桥或路灯设施上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6、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要保持齐备完好。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7、城市内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要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8、给排水、排污管道保持畅通,不得裸露地表,不得外泄沾污街道。
9、经批准设置的交通信号灯、道路照明等设施造型美观,设施完好。公用邮电、通讯设施,标志明显、整洁美观。
四、环境卫生
1、街道公共场所保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核;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垃圾、枯草、废弃物和动物尸体。
2、沿街单位、住户不得乱倒垃圾、污水;商铺门前保持清洁,不得存放货物、箱筐;瓜果应节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点应设护栏,各摊铺及时清除所产垃圾,保持场地清洁。
3、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桶内。已实行袋装垃圾收集的居民应将垃圾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地点。不得从高空、建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4、居民区不得饲养牲畜、家禽,更不能在街市铺内圈养、圈售。城郊结合的城中村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实行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5、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大排档等,在不影响市容、交通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档场地的整洁。
6、进入城市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身完好、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城区内行驶。
7、在城市内载运散体的车辆,要严密封装、包扎、覆盖,不能见到车载物,不得沿途飞扬、洒落污染环境。城郊结合部主要路口设置车辆冲洗站场,净化车容后方可驶入城区。
8、在城市规划区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围蔽设施外不准堆放物料;
(2)材料、机具堆放整齐;
(3)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施工现场外的整洁;
(4)驶离工地的车辆清理干净后方可在市区行驶,不得把施工现场的渣土从车轮带出路面;
(5)施工用水应经处理后方可排放在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街道路面;
(6)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
(7)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定时清扫、洒水、保洁。
10、不得在城市范围内的河流、河涌等各种水域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
11、垃圾收集运输要逐步实现容器化、封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亦要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12、垃圾集运站、中转站、压缩站,各种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要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要经常保持地面、门窗、四壁、坑位的整洁卫生。
13、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废弃物,要进行无害处理,并使用专用容器和设施运输、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五、园林绿化
1、县城的绿化、美化规划纳入县城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的指标进行实施。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确因建设需要,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3、城市绿化以绿为主,以美取胜。重点规划建设大广场公园,发展小公园、小游园、小绿地、小花坛,组合树群、树丛。
4、公用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喷泉、假山、雕塑等景物。
5、单位及居民应自觉搞好庭院、阳台绿化,花园绿地,美化居住环境。
6、人行道树木排列整齐有序,不能缺株断枝。枝叶繁茂,造型美观,绿带造型花篮、动物形体等,保持完整、鲜明、绚丽。
7、全县范围内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设置保护标志和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8、规划建设好连江河两岸的绿化美化工程。使树林环绕,形成林带。
9、城市雕塑应经常保持艺术的完美,寓教于艺术中。
六、广告标志
1、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招贴栏、读报栏、广告栏等设施(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要经批准后才能设置,位置设置要适当,内容、规格和布置形式要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以上户外广告招牌,用电要求设置专用电源线以及控制开关。
2、广告、霓虹灯内容要健康,文字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人)要加强维护,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坏要及时维修。过期或破旧的要及时更换、拆除或清除、洗刷。
3、悬挂式的标语要按规定悬挂并按时撤除。严格审批横跨街道拉挂标语。
4、路名牌、巷道牌、楼房幢号、门牌和交通等标志,要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各种指路标志牌,按统一规定设置,保持整洁醒目。过时、损坏、陈旧的要及时更换。
5、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准确规范,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
七、公共场所
1、在车站、公园、广场、影剧院、体育馆、街道、市场、商店、酒楼及娱乐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要保持良好秩序,文明礼貌。
2、机动车、自行车要按设置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摆放整齐。城内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不得设停放车处。黄包车和三轮搭客车,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3、凡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游览区活动的人员,要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主题词:城乡建设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