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通告
来源:平台管理 发布时间:2008-11-17

阳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阳府[2008]17

关于查处县城规划区内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通告

        为加强县城的规划管理,县政府制定了《阳山县县城总体规划(2004-2020)》,明确规定了县城规划区四至范围是:东至原阳山水泥厂后山;南至水口村;西至畔水村;北至花溪大桥。规划区控制面积约60平方公里,规划期末建成区面积约40平方公里。《阳山县县城总体规划(2004-2020)》经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已予公布,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但近期以来,县城规划区内特别是红塘、莲塘、坪心、坑口、畔水等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现象有所抬头,并呈蔓延态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和规划建设秩序,影响了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有效遏制我县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中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集中查处的对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未经规划市政、国土资源等政府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建设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待后处理,继续施工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三、凡未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当事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带齐相关证件资料到县国土资源局阳城国土资源管理所(办公地点:阳城镇政府)登记核查。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但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当事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到县规划市政局登记核查。

        四、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恢复原貌,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各类违法建筑,拆除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本次集中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工作,推动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对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的,经查实每宗给予1000元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789625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八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用地 建筑 通告

抄送:县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3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