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平台管理 发布时间:2008-11-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及清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08]2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农民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按照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提升惠及农民工的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十一五期间,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的工作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现全县80%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

        (二)十一五期间,组织全县80%的新增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例达到90%以上,转移就业稳定率达到90%以上。

        (三)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生活居住等公共服务体系内,把农民工全面纳入政府管理服务范围。

        (五)加大投入,将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县、乡镇两级政府财政预算。

        三、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机制

        (一)认真执行工资支付的管理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有保障、维权有渠道。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建立推进联动机制,联合劳动保障、环保建设、规划市政、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和工商等单位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为。县劳动保障局要加快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的工作制度和信息网络,对用人单位依法发放工资情况进行分类监控。被劳动保障部门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的企业必须定期上报工资支付情况。由县环保建设局牵头,在建设行业逐步建立农民工平安卡(工资卡)制度,由银行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平安卡(工资卡)中,确保不再发生拖欠工资情况。

        (二)严格执行《清远市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暂行办法》(清府办[2006]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全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1、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照工程造价的5%将工资保证金存入县建设局指定的银行帐号。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工程竣工后,通过县劳动监察大队核查公示,未发现欠薪情况的,返还工资保证金和所产生的银行利息。

        2、建设单位未落实建设资金和工资保证金的,县环保建设局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3、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低于最低标准支付工资的,可先从工资保证金支付,再进行劳动监察调查处理或劳动仲裁处理。

        4、对恶意欠薪且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处罚力度,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三)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形成长效机制,预防建设领域欠薪行为。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的要求,积极发展建筑劳务企业,规范建设劳务分包市场,依法把建筑行业农民工纳入到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的管理当中。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工程项目用工,必须到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提供用人花名册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并每月报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对拒不提供必要的劳动用工资料和违反劳动法规的建筑用工单位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及时根据清远市公布的标准调整最低工资,并建立每小时最低工资制度,使最低工资标准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

        (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

        1、从20081月份起全县使用省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条款。到2008年底全市农民工群体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0%

        2、依据国家、省规定,我县从200811起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在招用农民工后30日内到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招用工登记证》,报送用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劳动合同和就业失业手册。到2009年底建立完善县、镇()两级用工登记与合同备案信息网络,逐步推广网上申报。

        3、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实行劳动年审制度,对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不签订、不执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认真执行工作时间规定。各类企业都必须执行国家《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七)严格执行《劳动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切实保护女工、未成年工和儿童权益。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严禁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八)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乡镇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支持职能部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正常执法行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单位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和综合治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1、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充实执法力量,强化执法手段,完善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责任制度。畅通渠道,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

        2、推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经批准后向社会曝光。

        3、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和预约开庭、弱势救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4、有计划开展针对企业劳资人员、有违法现象的企业和新开办企业的负责人的劳动保障法规培训活动。

        四、加快建设就业服务平台,促进农民工充分就业

        (一)推行城乡劳动力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体制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加强就业管理,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和凭证就业制度。所有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就业必须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凭手册进行劳动合同备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政府提供的就业、教育、卫生、计生、医疗等各项公共服务,具体按省的有关办法执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具体的劳动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把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全面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大力促进农民工在非农产业和城镇稳定就业。要配备工作人员与设施,落实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社区要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就业服务窗口,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可逐步扩大提供其他就业服务项目。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要依法为农民工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免费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县、乡镇将给予财政补贴,具体按省制订的办法执行。

        五、创造培训条件,强化技能培训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主体作用,加快构建覆盖农民工的职业培训网络。劳动保障部门也可积极发动和选择有条件和教学质量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承担部分农民工的培训工作。加大农民工技能培训资金的政府投入,通过政府拨款、上级扶持、贴息贷款、社会(个人)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购置必需的教学设备,发展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确保我县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专项技能培训、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各培训机构重点开展转移就业前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市场需求,以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为重点,按照相关岗位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要狠抓培训质量。我县农民工技能培训主要以3个月左右的短期培训为主,基地和各分教点要合理确定培训专业,设置的专业要兼顾培训对象意愿和企业岗位需求,合理确定教学课时和教学内容,按照省的要求,教学课时不少于45天和200个课时,其中理论教学课时占总课时30%以下,实操教学课时占70%以上,学员免费培训的合格率不得低于95%。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参与就业竞争的能力。

        (三)建立检查考评制度。从2008年起,将我县农民工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县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体系,层层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一次抽查、一次全面检查和一次分析评估,对存在问题要予以整改。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要建立详细的个人档案,列明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培训机构、教员姓名、学习专业、考核成绩、考证情况、就业单位等情况,要建立完整的培训转移就业台帐,详细记录农民工培训转移就业的全过程,为全县农民工转移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四)落实农民工培训的补贴政策。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强化用人单位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责任,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按农民工占全部职工的比例安排农民工在岗培训经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负责监督企业实施,用人单位开展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机构报告备案。县审计局要对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进行年度审计。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按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缴交县财政,集中用于政府组织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具体按省的办法执行。

        六、改革创新社会保障制度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精神,制定我县村干部、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户的养老保险办法,探索建立农村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二)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清远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用办法》(清府办[2006]97号),加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扩面工作。根据农民工特点,探索简便灵活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结算方法。加快研究制订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七、加强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

        (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范围。各乡镇在编制本地及城市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当增加与农民工相关项目的公共财政支出,不断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对农民工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二)落实国家义务教育法。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原则上统一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公办学校接收入学,接收学校按现行的有关政策给予办理入学手续和收费,不准对农民工子女入学设置不合理限制,禁止学校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加大疾病防治和子女免疫工作力度。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普及健康防病知识,提高自我保健意识。落实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防止传染病传播蔓延。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保证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免疫接种率。

        (四)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计划生育部门要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加强与输出地计生部门的工作联系与配合,完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措施,转变农民工婚育观念。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提高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五)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对农民工居住场所卫生和安全条件的监管。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和地区,建设或提供农民工集体宿舍,配套公共饭堂和学习娱乐等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租用费要与农民工收入水平相适应。农民工集体宿舍集中的地方可建设小区,在小区内实行综合管理服务,大力整治社会治安,培育农民工社区文化,营造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政府有关部门和农民工所在单位要为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方便,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应按规定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农民工,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工人身自由和民主政治权利的违法行为。

        (七)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大力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建立农民工进城就业前的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制度,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中开设劳动保障法规内容,切实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强化全县各法律援助处12348”法律咨询热线服务,方便农民工法律咨询维权,鼓励和支持律师与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开展诉讼、协调或调解活动并适当减免费用。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落实接待室和工作人员,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合理诉求。

        (八)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社团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集中行业、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会组建工作,广泛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切实发挥工会作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维权代表的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要利用自身条件为农民工办实事,为困难农民工提供帮扶服务。

        (九)推进配套制度改革,为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创造有利条件。贯彻落实清远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颁发市区户籍管理暂行规定》(清府[2006]40号),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加快解决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问题。公安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长期在城镇就业和居住,并有固定住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农民工凭有效就业、社会保险和居住凭证入户就业地的户籍政策和标准。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入户。

        (十)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权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各乡镇要按照国家的规定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不得以农民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研究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和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的办法。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含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和资金的筹集,按省、市制定的办法实施。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基本医疗救助。

        八、加强统筹领导和组织实施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县做好农民工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要把解决农民工问题和统筹城乡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制订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

        (二)完善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县政府已经成立了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民工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针对我县农民工数量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将部门综合管理服务的重心下移,加强各部门在乡镇、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的业务衔接和协调,依托基层平台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与农民工相关的政策规定。根据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现行涉及农民工劳动就业、用工管理、权益维护、社会保障、教育、治安、计生和户籍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和不合理规定,增加农民工管理服务要求,保证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农民工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管理工作。要按省及清远市的要求部署,加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业务信息联网运作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和整合劳动保障、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实行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统计联审制度和定期调查制度,建立农民工个人信息资料库,及时反映和更新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服务情况信息,提高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五)加大对农民工工作的资金投入。各乡镇要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就业管理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法律援助、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维权和信息系统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农民工工作正常有效开展。要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通过社会筹集、企业出资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六)加强宣传引导,有效推动农民工工作的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设立公共服务点、举办知识讲座、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各类农民工主题活动、印发相关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电视、广播电台、网络等主要媒体要开辟农民工专栏,组织新闻报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的突出事迹和先进典型以及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企业,及时曝光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和单位,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的舆论监督。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主题词:劳动 农民工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1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