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取 号0101-24-2010-000135 主题分类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0-04-28
名    称关于印发阳山县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阳府办[2010]49号 关 键 词 电子政务 建设 管理 办法 通知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府办[20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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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山县电子政务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阳山县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十四届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信息中心反映。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阳山县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开发利用,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11号)和《清远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清府办〔2009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是指与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的建设。阳山县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信息中心负责牵头会同县保密局、县委机要局和县公安局信息通信网络警察大队等有关部门制定全县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全县电子政务标准规范,协调指导全县电子政务建设,组织协调县、镇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实施。同时负责网络安全和保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县电子政务建设的协调、规划和实施。各乡镇、各机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电子政务建设

 

第六条 机关单位如需接入县政府办公大楼网络,需经县信息中心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保密局备案。

第七条 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投资时,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国家和省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采取灵活措施,不搞“一刀切”,有条件的单位可先行建设。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推广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公文传输系统,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应用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充分利用县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加强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建设,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连接和利用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加强公众网站的内容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在公众网站上公布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审批,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执行政府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政务信息,应当以电子化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也要尽可能在政府内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根据政务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行政机关凡是与行政许可和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资源,应进行必要的整合。

 

第三章 电子政务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两网之间物理隔离。电子政务内网信息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系统和不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必须接入或建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并采用电子政务外网上所要求的信息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保护规范,明确本单位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保护规范进行安全建设、安全管理和边界保护。各单位负责其应用系统接入电子政务外网之前的所有安全工作,并配合网络管理单位进行网络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明确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程序,确保其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安全可靠。各单位要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其在电子政务外网上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可靠,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建立数据信息的存取访问控制机制,按数据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划分访问和存储等级,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建立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用户每次访问系统的情况以及系统出错和配置修改等信息均应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当建立计算机病毒防范机制,要定期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认可的防病毒软件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教育,普及信息安全基本知识,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要定期对从事信息安全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实行上岗资格认定和年度审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建设必须经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保密、机要和公安审查批准,经公安部门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测和安全审验,并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