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取 号0101-24-2010-000139 主题分类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0-04-16
名    称印发阳山县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阳府办[2010]41号 关 键 词 经济管理 建材 水泥△ 方案 通知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府办[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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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山县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阳山县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阳山县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根据《清远市水泥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和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承诺》(清府函[2009]124号)精神,为确保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市政府下达阳山县“十一五”末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任务,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水泥产业政策;促进行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水泥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如期完成全县淘汰落后水泥产能76万吨的工作任务,并按照有关要求拆除生产线及粉磨系统。

(二)工作原则。

1.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由县政府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全力,共同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

2.整体实施,稳步推进。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等规定,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同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淘汰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坚持“发展和淘汰”并重齐抓。以调整产业结构为主线,在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含大型粉磨站)的同时,加快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与清远市政府签订的《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

4.加强监管,依法淘汰。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监督、电价、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依法促使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市场。

三、推进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加强全县淘汰落后水泥产能退出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淘汰落后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熊  雄(副县长)

副组长:伍北河(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员:马经纬(县委宣传部)

梁勇华(县发展改革局)

丘金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吕志卫(县公安局)

张伟彬(县监察局)

黄伟建(县司法局、信访局)

  建(县财政局)

邓双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唐存伟(县国土资源局)

陈汉洲(县环境保护局)

周文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黄志华(县国家税务局)

陈智勇(县地方税务局)

黄龙珠(县工商局)

汤锦贤(县质监局)

廖伟雄(阳山供电局)

陈建华(人行阳山县支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唐宇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担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控制总量规模,调整区域布局,审查新建水泥核准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实行差别电价的政策,负责落实实施差别电价的政策和措施。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受领导小组委托,具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负责了解和掌握基本情况,提出淘汰落后水泥实施方案;分解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落实淘汰企业名单;为企业做好向省、市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落实停止落后水泥产能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待遇工作。

县监察局:对有关职能部门执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进行监督,对行政不作为或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县公安局:加强水泥企业矿山火工品计划的审批管理,负责收缴被关闭水泥企业的民爆物品,参与关闭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联合执法行动,维护执法秩序。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的资金保障,制定县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办法,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督促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关闭水泥企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档案托管、社保接续和再就业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企业用地、矿产性质,依法整合土地、矿产资源,依法处置土地使用和采矿权,优化资源配置。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水泥企业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吊销被关闭水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监管关闭企业回收和送储放射源。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市场水泥准入管理,会同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禁止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立窑水泥;发展商品混凝土,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县税务部门: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税务监管。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吊销、注销、变更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水泥企业,依法吊销被关闭水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县质监局:负责加强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实施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审查;注销应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水泥生产许可证;加强水泥质量监管,依法监督、取缔无证、违法扩径生产的水泥产品流入市场。

县信访局:负责处理淘汰落后水泥企业群众来信来电及来访;向县直单位置办或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和群众集体上访及异常、突发信访事件。

阳山供电局:督促检查差别电价政策落实情况及对列入淘汰名单企业依法停止供电情况;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名单企业实施停止供电措施。

人行阳山县支行:监督对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的融资情况,做好贷款收回监管工作。

有关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

(二)明确淘汰原则,落实淘汰任务。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精神和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要求,列入“十一五”期间淘汰指标的必须在20101230全部关闭,并拆除相关生产设备,达到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落后水泥产能淘汰情况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要求。

2.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承诺》(清府函[2009]124号),在20101230前,淘汰我县机立窑水泥企业生产线。

3.明确责任,签订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根据市政府下达我县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责任目标,由县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淘汰目标任务。

(三)落实差别电价,实施限电措施。

一是对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等规定,对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二是凡列入淘汰的企业,应按公布的淘汰规模和时间进行淘汰。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淘汰的企业,在吊销有关证照后,供电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停止供电。

(四)把好市场准入关。

对辖区内无证和政府已公布关停而仍在生产的水泥企业,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由县淘汰落后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专项整治活动。各有关乡镇政府应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淘汰落后水泥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其生产的水泥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五)强化目标责任,实施“一票否决制”。

对有关乡镇政府年度节能考核中,把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实施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完成。

(六)设立淘汰资金,制定补贴政策。

1.县政府设立淘汰落后水泥财政补助资金,用于符合补助条件的水泥企业。资金来源由县财政安排,并争取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省、市两级财政资金补助。阳山县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财政补助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补贴范围:2010年关闭的水泥企业。

补贴标准:每万吨补助5万元。

2.鼓励转产。对于现有立窑水泥企业愿意按国家产业政策转产发展其它产品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积极协调,在项目核准(备案)、证照变更、土地转用和出让以及项目服务上予以支持。对不改变原划拨用地性质,转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可依法补办为出让用地。

(七)妥善安置,维护稳定。

1.关闭的水泥企业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有关劳动法规处理所属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在关闭前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予以解决。

2.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关闭水泥企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应给予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要为关闭水泥企业的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档案托管,提供再就业信息和免费技能培训。

(八)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善后工作。

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为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组织、指导本地关停企业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理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用途变更等工作,做好企业主和员工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防止出现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实施方案,推进落后水泥产能平稳退出。

 

附件:阳山县2010-2011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