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府办[20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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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山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阳山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施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反映。
二○一○年
阳山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正确处理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清远市处置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阳山县范围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本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周密组织,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按危害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1)燃烧时间超过48小时(含翻火复燃时间)未得到控制;
(2)过火面积超过15000亩以上未得到控制;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需要省支援。
2.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燃烧时间超过24小时(含翻火复燃时间)未得到控制;
(2)过火面积在1500亩至15000亩;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原始森林、省、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向省、市、县(市、区)交界地区蔓延,危险性较大,或者需要市支援。
2.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燃烧时间超过5小时(含翻火复燃时间)未得到控制;
(2)过火面积在100亩至1500亩;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4)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原始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向县(市、区)交界地区蔓延,有一定危险性,或者需要县支援。
2.4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燃烧时间在5个小时以内;
(2)过火面积在100亩以下。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总指挥:阳山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林业局局长、县应急办公室主任、县武装部部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员:县委办公室、县府办公室、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应急办、县武装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林业局、县安全监管局、县旅游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消防大队、武警阳山中队、县公安森林分局、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总站、县广播电视台、县气象局、阳山供电局、中国电信阳山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1)负责对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2)指导县森林扑火指挥部开展工作;
(3)分析、研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乡镇和各有关单位参与森林防火、扑火行动;
(4)报请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5)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调动驻县武警、武装部队参与扑救行动;
(6)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预案启动后,各有关单位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各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1)县应急办公室:掌握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火灾信息上报和组织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县发展改革局:协助组织乡镇和有关单位做好扑火救灾的粮食和物资供应工作。
(3)县财政局:统筹安排解决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工作中应由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并及时拨付。
(4)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和协调乡镇民政部门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5)县公安局:及时组织消防部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局部交通管制,保证扑火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县检察院: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案件涉案人员的批捕,起诉工作。
(7)县法院: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审理、判决工作。
(8)中国电信阳山分公司:组织协调做好扑火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快速交通运输工作。
(10)县卫生局:协助、指导各乡镇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伤员转送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派专家指导当地医疗救治工作。
(11)县广播电视台: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森林防火有关信息播放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12)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教育,提高全县中、小学生森林防火意识。
(13)县旅游局:负责协调监督各森林旅游区落实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配备安全巡护人员,对进入其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做好巡护森林和管理野外用火工作。
(14)县武装部:按有关规定及时协调、组织驻阳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15)武警阳山中队:按有关规定及时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16)县公安消防大队:按有关规定及时协调、组织县公安消防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17)县气象局: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的发布工作,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8)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19)县公安森林分局:负责森林防火行政监管、违规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和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20)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3.2 县森林扑火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授权于县林业局成立县森林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处置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县森林扑火指挥部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总指挥:县林业局局长。
副指挥:县林业局副局长。
值班主任:县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县林业局办公室,森林防火办公室,县公安森林分局,县生态管理总站,计财股、林政股、营林股、基地站,县森林调处办、县绿委办、县森林消防大队、局车队。
县森林扑火指挥部下设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咨询组,适时组织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扑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调动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森林火灾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任务:
(1)综合调度。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负责相关单位的协调等工作。
(2)后勤保障。协调交通等单位,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保障。
(3)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现场督导。深入现场,检查监督扑火救灾进展情况,协助和指导森林火灾事发地人民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县森林扑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森林火灾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4 预测、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分析森林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县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县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县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电视台天气预报节目中播出;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县森林防火办积极与县气象局合作,电视台在天气预报栏目中向全县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4.2 林火监测
各乡镇建立健全村(居)委、村小组、生态管护中心站三级林火监测网络,乡镇、村(居)委、生态管护中心站要执行24小时人员值班及领导带班制度,做到“有警必接、有火必救”。
4.3 火情报告
5 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层级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发生燃烧超过48小时未得到控制或者需要省支援的森林火灾,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
发生燃烧超过24小时未得到控制或者需要市支援的森林火灾,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市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发生燃烧超过5小时未得到控制或者需要县支援的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启动县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扑火指挥部领导要在启动预案1个小时内赶到火场靠前指挥,拟订扑救方案,调动县级专业或其他乡镇(街道)半专业扑火队伍支援,下达扑救任务,在第二天凌晨前将森林火灾扑灭。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事发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启动乡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乡镇主要领导要在1个小时内赶到火场靠前指挥,马上调出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进行扑救,村(居)委马上组织群众性扑火队伍就近上山扑救,将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
5.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Ⅰ级响应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Ⅱ级响应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Ⅲ级响应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Ⅳ级响应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关责任领导要靠前指挥到位,一旦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始终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在不同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或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片、段)的组织指挥。驻阳部队和武警部队在执行扑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5.3 扑火原则
对夜间火场原则上不消极懈怠,应组织专业队伍抓住有利时机打歼灭战;对午间高强度火场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由专业队员实施先减弱后扑灭;复杂危险的条件下,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应由精干的专业队实施突击。
行政边界上的山火,不能互相推诿,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扑救工作,确保山火不烧入本行政区内,并发扬相互援助精神,做好联防联救工作。
5.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切忌从上山火的火头上方自上而下进入火场,不要从顺风侧坡火的下方进入火场,切忌从山上往山下扑打上山火,不能在山腰直接拦截或开隔离带拦截上山火,不宜在中午时段实施以火攻火。坚持在迹地上休息,不要在即将发生上山火的山坡上休息,以确保人员安全。扑火时要紧贴火线扑救,不要深入到没有燃烧过的山头地段,严防被火包围。如发生被火包围,立即采取对火突围或点火自救的办法脱险,切忌卧倒避险和向未燃烧过的山上逃生。
5.5 应急通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无线通信网络,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况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5.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地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种植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7 医疗救护
森林火灾一旦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乡镇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县卫生局组织伤员转送或者组派医疗专家协助乡镇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救森林火灾以发生地乡镇组建的半专业扑火队伍和林区村(居委)、森林经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群众性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调动县人民政府组建的专业扑火队伍和其他乡镇组建的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二梯队;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驻阳部队、县公安消防大队、武警阳山中队调动兵力作为第三梯队。具体扑火力量组成:
(1)县森林消防大队组建一支60人以上“队员全年在岗、半军事化管理”的专业扑火队伍。
(2)林区各乡镇组建一支30人以上“平时补贴、有偿扑火”的半专业扑火队伍。
(3)林区村(居)委、森林经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一支30人以上“不发补贴、有偿扑火”的群众性扑火队伍。
驻阳部队、县公安消防大队、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9 火案查处
由县森林公安分局负责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5.10 信息发布
5.11 应急结束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审批后,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
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审批后,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审批后,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林业局及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和蓄积、其他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于火灾扑灭后5天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调查报告,并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
6.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汇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7 综合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县、乡镇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基础设施,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县、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承担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以满足扑火救灾工作的需要。
7.3 资金保障
县、乡镇森林扑火指挥部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提出需由县财政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解决扑救森林火灾的运输、后勤供给、扑火物资和扑火队伍补助等资金。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扑火费用由县人民政府解决,启动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需调动县森林消防大队和其他扑火队支援的,所需费用由发生火灾的乡镇政府负责。县调动增援扑火队伍的补助标准:扑火补助每人10元∕小时,运输车500元∕辆,伙食30元∕人,扑火物资消耗按实际计算。
7.4 技术保障
县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林火卫星监测和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各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5 培训演练
县、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员、林业干部职工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性扑火队伍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扑火实战训练和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科学扑火与避火安全常识。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县、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按照预案的内容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阳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阳山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阳府[2007]82)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