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我县已自《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之日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符合享受育儿假条件的父母,均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休假申请经批准后享受每年十日的育儿假期。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我局已于2022年1月5日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人口函〔2021〕17号)转发到阳山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回复单位: 阳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