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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3007316286K/2023-00227 分类:
发布机构: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6-01
名称: 省道260线文塔大桥至水口大桥段改建工程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
文号: 阳府〔2023〕35号 发布日期: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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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260线文塔大桥至水口大桥段改建工程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1  浏览次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阳城镇暗浪陂村委会、范村村委会、五爱村委会(详见附件)。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

  1.阳城镇暗浪陂经济联合社1.7507公顷(折合26.2605亩);

  2.阳城镇暗浪陂村坑边经济合作社0.1998公顷(折合2.997亩);

  3.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第四经济合作社0.2149公顷(折合3.2235亩);

  4.阳城镇暗浪陂村深坑经济合作社0.4278公顷(折合6.417亩);

  5.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0.3812公顷(折合5.718亩);

  6.阳城镇范村村长地尾经济合作社0.1080公顷(折合1.62亩);

  7.阳城镇范村村山梓脚经济合作社1.1634公顷(折合17.451亩);

  8.阳城镇范村村新联第一经济合作社0.9360公顷(折合14.04亩);

  9.阳城镇范村村新联第二经济合作社0.1797公顷(折合2.6955亩);

  10.阳城镇范村村新联第三经济合作社0.3372公顷(折合5.058亩);

  11.阳城镇范村村蔡屋经济合作社0.3542公顷(折合5.313亩);

  12.阳城镇范村村茶地头经济合作社0.3033公顷(折合4.5495亩);

  13.阳城镇范村村陈屋墩经济合作社0.2960公顷(折合4.44亩);

  14.阳城镇范村村大墩经济合作社1.3809公顷(折合20.7135亩);

  15.阳城镇范村村大塘基经济合作社0.7238公顷(折合10.857亩);

  16.阳城镇范村村邓屋围经济合作社0.5151公顷(折合7.7265亩);

  17.阳城镇范村村岭根经济合作社2.2454公顷(折合33.681亩);

  18.阳城镇范村村塘闲经济合作社0.0411公顷(折合0.6165亩);

  19.阳城镇范村村沿路口经济合作社0.3109公顷(折合4.6635亩);

  20.阳城镇范村村迳墩经济合作社1.1371公顷(折合17.0565亩);

  21.阳城镇范村村茶地头、陈屋墩、迳墩、山梓脚经济合作社1.2087公顷(折合18.1305亩);

  22.阳城镇范村村大塘基、塘闲、蔡屋、邓屋围、长地尾经济合作社4.2312公顷(折合63.468亩);

  23.阳城镇范村村岭根、大墩、沿路口经济合作社2.0695公顷(折合31.0425亩);

  24.阳城镇五爱村留贤塘经济合作社0.6705公顷(折合10.0575亩);

  25.阳城镇五爱村白石脚经济合作社0.4367公顷(折合6.5505亩);

  26.阳城镇五爱村红泥络经济合作社0.2477公顷(折合3.7155亩);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县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公证机关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公证。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执行。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二)安置方式:以留用地安置(物业安置、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七、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公布申请听证途径)。

  八、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公告日期为2023年6月1日至6月14日。

  特此公告。


  附件:省道260线文塔大桥至水口大桥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2022年影像图.jpg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