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现就征收清远阳山青石岩风电场项目工程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和时间
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2021年6月29日,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阳山青石岩风电场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1〕35号}。
二、征收用途
本批次征收的土地依照规划安排拟作为清远阳山青石岩风电场项目工程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位置
本批次用地征收阳山县七拱镇桂花村曾屋经济合作社,阳山县七拱镇桂花村杨屋经济合作社,阳山县七拱镇三所经济联合社,阳山县七拱镇新圩村苟尾洞经济合作社,阳山县七拱镇新圩村上屋、下屋经济合作社,阳山县七拱镇新圩经济联合社,阳山县阳城镇畔水村深坑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阳山县阳城镇石坳经济联合社,阳山县大崀镇坑塘村坑口经济合作社,阳山县大崀镇坑塘经济联合社,阳山县大崀镇木家塘村木一、木二、横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地单位、面积及地类
被征地单位:阳山县七拱镇桂花村曾屋经济合作社0.1165公顷,其中林地0.0833公顷、未利用地0.0332公顷;阳山县七拱镇桂花村杨屋经济合作社0.0601公顷,其中林地0.0569公顷、未利用地0.0032公顷;阳山县七拱镇三所经济联合社0.0460公顷,其中林地0.0460公顷;阳山县七拱镇新圩村苟尾洞经济合作社0.0026公顷,其中林地0.0026公顷;阳山县七拱镇新圩村上屋、下屋经济合作社0.0328公顷,其中林地0.0328公顷;阳山县七拱镇新圩经济联合社0.0797公顷,其中林地0.0797公顷;阳山县阳城镇畔水村深坑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0.0065公顷,其中林地0.0065公顷;阳山县阳城镇石坳经济联合社0.8082公顷,其中林地0.7928公顷、未利用地0.0154公顷;阳山县大崀镇坑塘村坑口经济合作社0.0213公顷,其中林地0.0213公顷;阳山县大崀镇坑塘经济联合社0.0842公顷,其中林地0.0842公顷;阳山县大崀镇木家塘村木一、木二、横街经济合作社0.1751公顷,其中林地0.0801公顷、未利用地0.0950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执行,结合被征地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安置途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阳山县七拱镇自然资源所、阳山县阳城镇自然资源所、阳山县大崀镇自然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七拱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方维,联系电话:7272625;阳城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廖大鹏,联系电话:7803938;大崀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黄永捷,联系电话:3102831。
七、其他事项
1.县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6月28日发布了《清远阳山青石岩风电场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阳府〔2020〕2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列入补偿范围。
2.如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就粤府土审(授)〔2021〕35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阳山青石岩风电场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1〕35号}.pdf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